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來源:本站原創發布時間:2016-08-08瀏覽人數:
1、公司名稱以市場監督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為準,并以此刻制印章。公司的印章及所屬各部門印章統一由辦公室到有資質的刻字社按規定規格刻制。
2、實行印章統一管理。母公司及直屬子公司的行政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以及公司法人印鑒統一集中專人管理;公司財務章和法人印鑒要分開保管,具體業務經辦人員印鑒自行保管,相互牽制。
3、公司各部門印章,一律不得對外使用。凡經濟合同性質用印,蓋合同專用章。如需要蓋公司行政章,須經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同意。需要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必須先由公司法務人員審核,送相關業務部室擬出明確意見,請相關分管領導審核,最后公司總經理審簽后,方可用印。凡手續不齊或越權批準的合同、協議等,印章保管人不得用印。公司所有對外稿件、經營性函件等用印必須報領導簽發批準。
4、用印時,印章保管人必須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檢查留存材料是否齊全,同時核查有無公司領導簽字同意。非重要用印可由領導電話批準,但印章保管人必須注明通話的準確時間;傳真或其他方式批準的,必須留有批準材料,同時在留存材料中注明,事后由有關業務部門報領導補簽,并登記備案。印章保管人發現問題須及時匯報,同時拒絕用印。印章專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5、對外經濟擔保須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準,否則,任何部門和任何人一律不準對外作任何形式的擔保。擅自用印擔保的,其一切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和擅自擔保人承擔,并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凡未按審核批準程序而擅自使用印章的,或未審核用印的材料內容而盲目用印,以及在空白憑證、紙張、材料的空白處使用印章,不論其主觀動因或客觀后果如何,都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同時給予印章保管人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6、印章交接時,須辦理交接手續,由移交人、接受人和監交人簽字,并留存印樣和加注日期。交接完成后由移交人將交接手續一份送辦公室存檔備案,未交存備案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移交人負責。
7、辦公室負責人要加強印章的使用監督,定期不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同時做好蓋章的登記把關和印章保管安全工作。
8、公司相關介紹信由辦公室管理。凡因聯系工作、開展業務活動等需使用介紹信的,須經總經理同意,由辦公室負責出具,并按規定手續加蓋行政章。